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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考勤记录员工不签字,有没有法律效力?

分类:行业动态发布时间:2022-08-0854704次浏览

如果在考勤记录上没有员工签字,作为“呈堂证供”还有没有效力?上班天就受伤,还没来...

如果在考勤记录上没有员工签字,作为“呈堂证供”还有没有效力?上班天就受伤,还没来得及签合同,劳动关系是不是就不存在了?用人单位变更考核标准,劳动者是不是就要“吞下”于己不利的考核结果?本月是“五一劳动法律宣传服务月”,昨天,省市总工会联合在新街口开展了大型广场咨询服务活动。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也公布了部分法律援助典型案件。
  【案例一】
  上班天就受伤,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韩某经人介绍在南京某公司工地工作,2014年6月5日是天上岗,未签订劳动合同。上午8时左右,韩某在工地受伤,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且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韩某无法申报工伤。去年2月,韩某到区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并向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去年7月,法院判决韩某与公司自2014年6月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本案争议的问题是,韩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援人员认为,韩某在被告提供的工作场所劳动,所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因为是天上班,韩某没有及时与被告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被告已为其安排了具体工作,且告知其上下班时间,要求其遵守被告各项规章制度,因而,应认定韩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二】
  用人单位变更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作不作数?
  案情:28岁的孙某,是来宁务工的女性农民工,去年9月20日应聘到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工作,约定试用期至去年12月20日。去年12月16日,她被用人单位以“未完成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拒不发放12月份的工资,孙某至南京市总工会求助。今年1月,市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裁决用人单位需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并补发2015年12月工资。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考核标准是否适用正确的问题。用人单位在去年11月26日新出台了《各级招聘人员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并依据该办法认定孙某业绩不合格。然而,按照该公司旧版考核办法,孙某业绩为。市总工会维权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评价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订立时的标准来进行,不能按照新标准来考核过去的劳动成果。该投资公司的做法既没有事实依据,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三】
考勤记录员工不签字,有没有法律效力?
  案情:2013年11月,郑某与南京某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16年11月,试用期6个月。2014年12月,郑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提出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的加班费23850元及双倍经济赔偿金等诉求。
  通过法援人员不懈努力,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郑某2014年1月至11月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19365.5元,以及经济补偿金3600元。
  评析:本案中,郑某对自己认为的存在延时加班以及休息日、节假日加班情形进行了初步举证,被告负有提交加班事实不存在或已通过合法有效方式予以调休处理证据的举证责任。虽被告提交了书面考勤记录,但原告以没有签字为由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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